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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湛江市哲学政治经济学学会

学会章程

编辑:曹望华    发布时间:2021-03-10   点击数:5690

湛江市哲学政治经济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湛江市哲学政治经济学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湛江市机关单位、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智库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时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指导思想: 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探索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服务。 

           本会工作的宗旨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市委宣传部和市社科联的指导下独立运作,积极开展理论宣讲、课题研究、学术交流、教育培训、项目评估和成果宣传等社科活动,为推动湛江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新型智库功能。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大厦2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发挥学会专家优势,接受委托和应邀开展重要理论宣讲和中心组学习辅导活动;

(二)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学会专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为湛江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三) 受委托开展社会科学方面的课题研究和组织申报每年度的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四) 承接研究编制政府综合改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与发展战略咨询; 

(五)组织专家评估、评审论证改革发展相关课题; 

(六) 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协助政府举办专题论坛及研讨峰会; 

(七)与高校及教育机构共建硕士研究生培训基地,举办企业管理、改革创新等业务培训;

(八)利用学会的会刊、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宣传学会专家的理论研究成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湛江地区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的教学、研究和理论、宣传工作的专业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对本学会的研究领域有兴趣。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特殊情况可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一周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湛江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经湛江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可提前或延期换届。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研究领域内学术上有成就,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关心本会发展,积极参加本会实际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人代表人(若会长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出任,可委托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除因特殊情况,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须报湛江市社科联审查并经湛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监管本会秘书处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十九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  本会不收会费,收入来源于:

(一)企业赞助;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五十八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五十九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六十二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六十三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湛江市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人员,并在湛江市民政局和湛江市社科联以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五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六十六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湛江市社科联和湛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本章程经2021年 1 8日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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